以法官視角說說案例中的法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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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層解析
理清法律權責
由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FM96.3吉林教育廣播聯合打造的普法直播節目《以案說法》于每周二、周四7點30分到8點,在FM96.3播出,法官做客直播間,為您以案說法。
本期主題
民事案件中關于婚姻關系的審判實踐
主講人:通榆縣人民法院開通人民法庭庭長 劉月明
精彩片段采擷:
主持人:在如何把握“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積累了哪些經驗呢?
劉月明: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具體如下:
1、婚姻基礎審查要點,即雙方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比如雙方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還是以金錢、地位、容貌為基礎的結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還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是經過慎重了解的,還是草率結婚的。婚姻基礎是否牢固,必然會對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離婚原因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婚后感情審查要點,即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感情狀況,它是評價婚姻關系好與壞的基本尺度。當事人的道德品質、性格習慣、工作狀況、經濟狀況、子女撫育、家務分擔等,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夫妻感情。夫妻感情處于動態的變化中,需要對其作歷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過去,又要著眼于現在。
3、離婚原因審查要點,即導致離婚的直接誘因,包括使夫妻感情發生變化的因素或事件,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實施家庭暴力等。正確考量離婚原因與夫妻感情破裂的內在聯系,對于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具有重要意義。
4、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即雙方發生離婚糾紛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狀況,以及從當事人主觀態度和客觀狀況看,是否有重歸于好的可能性。在離婚糾紛發生的前后,夫妻關系會有不同程度的沖突和惡化,但感情是會因一定的主觀和客觀條件而發生轉化的,在瀕于破裂時恢復和好也不是沒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對夫妻關系的現狀有所分析,對其發展前景有所預見。
只有通過對上述幾個相互聯系的方面進行綜合分析,才能作出實事求是的正確判斷,為調解提供契機,為判決提供依據。
原標題:《以案說法丨民事案件中關于婚姻關系的審判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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