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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子女屬于未成年人或者是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是可以不贍養父母的,這種所謂的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指子女因為身體方面的殘疾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疾病等因素,導致自己不具備經濟能力或者經濟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子女生活都不能夠自理自然,也就無法贍養自己的父母
二、找法網提醒您,贍養義務有下列內容:
1.物質上的贍養。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對于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
3.精神上給予慰藉。父母進入老年后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后更為重要的贍養義務。
三、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得到遺產,但會少分,也可能不分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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