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遼寧省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了一名冒充“金店老板”專門在飛機上碰瓷兒敲詐乘客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梁波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間,多次乘坐飛機,故意與乘客發生碰撞,以謾罵、威脅的方式要求乘客高價賠償,并多次以托運的行李箱磨破、損壞為由,對航空公司地服部行李處工作人員進行威脅、要挾,敲詐勒索財物。
(資料圖)
碰撞索賠頻發引懷疑
自2009年底開始,全國多家機場公安局處理了一名名叫梁波的乘客與其他乘客發生肢體碰撞索賠的案件。事件經過大致均為:某乘客在飛機上托拽行李的過程中與梁波發生輕微碰撞,或沒有直接與梁波發生碰撞,只是碰到了梁波站立處的座位上,之后,梁波以該乘客把其撞傷,并碰掉其腕表一顆鉆石為由向該乘客索要高價賠償。同時,多家機場地服部行李處也對一名名叫梁波的乘客進行了高價賠償,理由都是其托運的行李箱被磨破、損壞。類似的事件頻發,引起了各機場公安局的注意。但是,通過現場的筆錄卻不能對梁波的行為做出任何結論。
這些事件,起因都是在乘客剛剛登機,搬運行李的過程中與梁波發生的碰撞。此時,機艙內較為混亂,乘客與乘客之間發生小磨擦在所難免,這樣的小磕碰幾乎沒有人會注意。當乘客就座后,梁波就會找到與其發生碰撞的乘客,對該乘客進行謾罵、威脅,趁機向該乘客展露紋身、刀疤,聲稱飛機到達地已經找好了人,如該乘客不對其進行高價賠償,該乘客的人身安全將無法保障。有時,甚至會將該乘客騙至自己的座位處,套取乘客身份信息,意圖下飛機后進一步控制乘客。當乘客同意賠付高價時,梁波又主動找來乘務人員證明乘客自愿“私了”。
為了掩蓋敲詐目的,梁波還會主動向機場公安局報案,以民事糾紛的名義要求民警予以解決,直到索要賠償成功后,才肯罷休。面對機場地服部行李處工作人員,梁波聲稱自己是金店老板,自己的箱包是名貴品牌,雖然并不差錢,但是自己的兄弟知道自己受到損失后都特別生氣,要求有個說法。在梁波的威脅下,行李處工作人員不得不向其賠付超出損失價值的金額。
以上案例,酷似民事糾紛,同時由于證據難以確定,各地機場公安局對梁波的行為難以處理。
檢察官指導補證,案件進程得到重新梳理
梁波的行為引起了遼寧省機場公安局的高度重視,接到報警后,局有關領導主動找到東陵區人民檢察院張曉力檢察長,請求提前介入案件偵破工作,指導補充證據。經決定,東陵區人民檢察院選派偵查監督科科長黃恒江參加到案件偵辦小組當中。
經過分析,辦案人認為在偵辦案件收集調取證據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以證定罪,避免翻供。犯罪嫌疑人梁波多次犯罪,系敲詐勒索犯罪的累犯,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其主動報案,聲稱與乘客之間矛盾系經濟糾紛,其掩蓋犯罪行為的用意明顯。其主動與乘客發生刮碰,單獨控制威脅乘客,讓第三人證明乘客愿意“私了”,足以證明其作案手法隱蔽。偵破過程中,應避免先與梁波發生正面沖突,以強有力的客觀證據定罪。二是細致工作,避免漏洞。由于本案涉及面廣,證據收集較為困難,因此,在偵破過程中應細致深入,注重收集當事人筆錄、錄音錄像、賠付憑證等既有書證、物證,主動收集、復核當事人及重要證人的言辭證據,做到證據鏈條完整,確鑿充分。三是平復情緒,做好當事人工作。在初查過程中,很多被害人因畏懼犯罪嫌疑人的恐嚇、擔心報復即使公安機關向其說明原因也不敢出證,這為案件進展帶來很大難度。在此情況下,我院辦案人認為應主動與被害人及其家屬多方溝通,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為案件提供詳實充分的第一手證據。
證據確鑿充分,敲詐犯難逃法網
工作中,辦案人黃恒江與機場公安機關專案組協同作戰,先后11天往返濟南、上海、南京、西安等城市,并復核5名被害人詢問筆錄,詢問4名證人的證言。
經過調查,犯罪嫌疑人梁波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間,先后四次分別于鄭州、濟南、西安、貴陽等地機場登機后,與乘客秘某等四人發生糾紛,以四被害人踩其腳、假鉆表被碰掉一顆鉆石為由,語言謾罵、威脅四被害人,并要求四被害人高額賠償其損失。共敲詐四被害人29000元人民幣,索取黑色多普達手機一部。犯罪嫌疑人梁波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期間,先后三次以托運行李箱被磨破、損壞為由,敲詐勒索海航地服部西安分部行李處、東航西北分公司地服部行李處、海航南京辦事處運輸服務部共計17200元人民幣。面對確鑿充分的證據,犯罪嫌疑人梁波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7月17日,東陵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梁波依法審查批準批捕。
犯罪嫌疑人梁波敲詐勒索案的成功告破引起了全國民航系統的高度重視,各地機場公安局以此案為例開展以案說法活動,警惕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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