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擅自修改IPO申報文件,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信證券”)一保代被“關小黑屋”半年。
11月8日,證監會官網發布關于對于右杰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6個月措施的決定。證監會發現,于右杰作為浙江野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野風藥業”)創業板發行上市保薦代表人,擅自修改通過公司審批的申報文件,未按公司要求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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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在9月30日,證監會也對野風藥業IPO的另一位保薦代表人王志超及保薦機構安信證券開出罰單。不過,野風藥業的創業板IPO已終止。
于右杰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經證監會查明,于右杰擅自修改通過公司審批的野風藥業IPO申報文件后,未按公司要求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證監會指出,于右杰前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簡稱“《內控指引》”)第十三條、第六十六條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簡稱“《保薦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認定于右杰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證券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措施實施辦法(試行)》第15條明確,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是指實施機構認定證券公司等相關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在一定期限內不適合擔任相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監督管理措施。
具體而言,《保薦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保代出現五種情形之一的,證監會可以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監管措施:一是在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二是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三是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四是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五是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于右杰的工作安排已有所變動。
據山東路斯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路斯股份”,832419)公告,該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公司保薦機構安信證券出具的《關于變更山東路斯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的通知》。通知顯示,安信證券原指定于右杰及另一人為該公司持續督導的保薦代表人,因于右杰個人工作安排變動,安信證券指定他人接替其承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持續督導工作,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中國證券業協會信息顯示,于右杰自2017年8月開始在安信證券從事一般證券業務,后自2020年7月起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目前登記狀態為正常。
保薦機構、另一保代被采取監管談話措施
與于友杰共同擔任野風藥業上市保代的王志超,以及兩人任職的安信證券此前已收到監管罰單。
9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對王志超以及安信證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對于王志超,證監會指出,其作為野風藥業創業板發行上市保薦代表人,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另一名保薦代表人擅自刪減、修改已通過公司內核程序的申報文件內容,導致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的申報文件未重新履行內核程序。
對于安信證券,證監會指出,其作為野風藥業創業板發行上市保薦機構,相關保薦代表人擅自刪減、修改已通過公司內核程序的申報文件內容,未重新履行內核程序即向證券交易所提交。
證監會認為,安信證券和王志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薦辦法》第三十四條和《內控指引》第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安信證券和王志超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安信證券的合規負責人、投行業務負責人以及王志超于指定時間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該會接受監管談話。
證監會還要求安信證券加強對投資銀行業務的內控管理,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問責整改及向深圳證監局提交問責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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