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法時的請求撤銷權。
(資料圖)
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屬于無效的情形;決議內容違反章程及召集方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屬于可撤銷的情形;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股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相關條文: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二、查閱復制權(有限責任公司)
1、章程、股東會紀錄、董事會記錄、監事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查閱、復制;
2、會計賬簿——查閱;
3、查詢程序:股東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認為有不正當目的拒絕的,15日內書面說明理由——股東可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相關法律條文,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三、轉讓股權(有限責任公司)
1、向第三人轉讓——過半數人同意;轉讓的程序:需要書面通知——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不同意的情形下,股東應該購買;不購買的情形下,視為同意;
2、向其他股東轉讓,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協商不成按出資比例。
第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強制執行中的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
法院強制執行——通知——20日內行使,否則視為放棄;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五、請求解散公司的權利
解散公司的前提條件:公司發生嚴重困難,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他途徑不能解決;10%以上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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