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況會導致抵押權無效:
1.主合同無效造成抵押合同無效;抵押合同本身無效或可撤銷;
【資料圖】
2.以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無效;
3.未經共有人同意的,抵押無效;
4.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放棄抵押權順位、抵押權變更可能會喪失抵押;
5.債權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設定的抵押無效;
6.約定不明確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惡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銷;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無效;
9.監護人以被監護人的財產設定抵押應屬無效;
10.超過主債權訴訟時效的抵押權喪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的抵押無效;
1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的抵押可能無效;
13.違章建筑的抵押無效;
14.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二、找法網提醒您,設立抵押權的作用是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被廣泛使用的擔保形式。其最大的作用就是擔保債權,充分發揮擔保財產的價值。其擔保效力最為可靠,抵押物不轉移其占有,就可以發揮其使用價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繼續使用并發揮它的使用價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償債務,這樣就使債權人的權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三、抵押權設立的時間分為兩種情況,動產設立抵押權的自合同成立生效設立。不動產設立抵押權的自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設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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