覽富財經網訊:控股子公司增資進展披露不及時、重大訴訟披露不及時,寧科生物及時任董事等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據監管函披露:經查明,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科生物”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控股子公司增資進展披露不及時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22年11月17日,寧科生物披露《關于控股子公司增資暨公司放棄優先認購權的公告》,濟南長悅新材料科技產業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濟南長悅)擬以自有資金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寧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新材)增資30,000萬元,取得中科新材增資后23.08%的股權,寧科生物及中科新材其他股東放棄本次增資的優先認購權并同意濟南長悅增資事項。公告顯示,本次增資款分三期實繳,第一期15,000萬元于2022年11月20日前實繳到位,第二期增資款7,500萬元應于2022年12月20日前實繳到位,第三期增資款7,500萬元應于2023年3月31日前實繳到位。增資完成后,寧科生物對中科新材的持股比例由80%變為61.54%。
此后,濟南長悅未按上述約定實繳增資,寧科生物直至2023年4月6日披露《關于控股子公司增資事項進展暨臨時停產公告》稱,截至2023年3月31日,濟南長悅未按約定履行向中科新材增資3億元資本金的實繳義務。寧科生物同時披露,因濟南長悅增資款未能如期實繳到位,致使中科新材流動資金不足,無法按原計劃組織生產,中科新材臨時停產,并對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資渠道造成嚴重阻礙。公告還顯示,如中科新材未能在3個月內恢復生產,寧科生物存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風險。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增資事項對寧科生物及中科新材后續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寧科生物應當按照增資協議約定的履約時點及時披露進展。濟南長悅自2022年11月20日起均未依約繳納三期增資款,寧科生物應當就該重要進展及時對外披露,并充分提示風險。但寧科生物直至2023年4月6日才就三期增資款均未繳納事項對外公告,重大事項披露不及時、風險提示不充分,影響投資者知情權。
(二)重大訴訟披露不及時
2023年4月6日,寧科生物披露《關于累計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稱,寧科生物于2023年2月中旬收到法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因資金借款合同糾紛,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中科新材償還借款、寧科生物等主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筆訴訟事項涉及金額7,084.70萬元,占寧科生物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7.75%。該筆訴訟發生后,寧科生物及子公司最近12個月內累計涉及訴訟金額12,360.55萬元,占寧科生物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3.53%,已達到以臨時公告對外披露的標準。但寧科生物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未及時對外披露,遲至2023年4月4日才公告訴訟事項。
綜上,寧科生物對控股子公司增資事項進展披露不及時、風險提示不充分,也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
寧科生物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時任董事長吳江明作為公司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寶林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處罰決定如下:對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吳江明、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寶林予以通報批評。
上交所要求:寧科生物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請寧科生物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寧科生物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寧科生物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監高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按規則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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