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一、補貼對象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二、申請條件
1. 初創企業招用員工(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滿6個月且申請補貼時仍在本企業就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
2. 初創企業吸納勞動者就業申請補貼后12個月內,不同初創企業吸納同一勞動者就業的不能再次申領補貼。
注:所有股東均為法人股東的企業和勞務派遣企業不可申請。
三、補貼標準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首次補貼申請應于相關創業主體登記注冊之日起 3 年內提出,最后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登記注冊之日起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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