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營利權限、清理粉絲,中央網信辦劍指“自媒體”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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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鐘雨欣 北京報道
為加強“自媒體”管理,壓實網站平臺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常態化管理制度機制,推動形成良好網絡輿論生態,中央網信辦發布《關于加強“自媒體”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包含嚴防假冒仿冒行為、強化資質認證展示、規范信息來源標注等13條規定。
強調賬號和信息真實 不得無中生有、斷章取義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沈括告訴21記者,隨著數字化程度加深,自媒體的普及應用程度也相應上升,逐漸形成了較大的社會動員能力和輿論影響力。值得注意的是,當前自媒體在運營過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損害公共秩序乃至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亂象頻發,加強管理成為日益突出的需要。
“《通知》的亮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突出生態治理、綜合治理的思路,針對各類主體的不同角色配置相應的要求。二是引入眾多新的治理機制,比如各類細化的標簽管理要求。三是引入了各類新的懲處機制,比如關于營利權限的限制、關于粉絲的限制等等。”吳沈括說。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通知》是首個關于自媒體的專門規定。“在維護新聞倫理和信息真實、保障用戶知情權等方面寫得比較具體,可以說是拳拳到肉的。”
21記者梳理發現,“真實性”是《通知》的關鍵詞之一。
在“賬號真實”方面,《通知》要求:嚴防假冒仿冒行為。網站平臺應當強化注冊、擬變更賬號信息、動態核驗環節賬號信息審核,有效防止“自媒體”假冒仿冒行為。對賬號信息中含有黨政軍機關、新聞媒體、行政區劃名稱或標識的,必須人工審核,發現假冒仿冒的,不得提供相關服務。
強化資質認證展示。對從事金融、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自媒體”,網站平臺應當進行嚴格核驗,并在賬號主頁展示其服務資質、職業資格、專業背景等認證材料名稱,加注所屬領域標簽。對未認證資質或資質認證已過期的“自媒體”,網站平臺應當暫停提供相應領域信息發布服務。
在“信息真實”方面,《通知》要求:規范信息來源標注。“自媒體”在發布涉及國內外時事、公共政策、社會事件等相關信息時,網站平臺應當要求其準確標注信息來源,發布時在顯著位置展示。使用自行拍攝的圖片、視頻的,需逐一標注拍攝時間、地點等相關信息。使用技術生成的圖片、視頻的,需明確標注系技術生成。引用舊聞舊事的,必須明確說明當時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加強信息真實性管理。網站平臺應當要求“自媒體”對其發布轉載的信息真實性負責。“自媒體”發布信息時,網站平臺應當在信息發布頁面展示“自媒體”賬號名稱,不得以匿名用戶等代替。“自媒體”發布信息不得無中生有,不得斷章取義、歪曲事實,不得以拼湊剪輯、合成偽造等方式,影響信息真實性。
朱巍指出,我國對于主流媒體的新聞信源要求很嚴格,隨著自媒體時代的來臨,許多自媒體也參與到了時政新聞、社會事件等內容的發布中,但內容真假難辨。特別是AIGC技術加速滲透社會生活,“眼見為實”的情況可能會被打破。此外,利用舊聞炒作、“冷飯熱炒”的案例也屢屢發生。因此,要求自媒體規范信息來源標注是很有必要的。
“維護信息真實的責任主要在自媒體本身,而網站平臺需要提供技術支持。比如,在自媒體上傳相關信息時,平臺可以提供便捷的標注選項。具體的標記步驟、標記位置等等,網站平臺還需要根據《通知》來制定細節化的規則。”朱巍說。
吳沈括分析,規范信息來源標注并不必然意味著網站平臺需要“先審后發”,主要指平臺向自媒體提出相關要求,需要做出相應的區分,根據規則作出具體的合規動作。
為虛構內容、爭議信息和謠言“打上標簽”
“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進入“人人都有麥克風”的自媒體時代,如何在過載的信息中辨別真假,無疑是一大難題。
《通知》要求,加注虛構內容或爭議信息標簽。“自媒體”發布含有虛構情節、劇情演繹的內容,網站平臺應當要求其以顯著方式標記虛構或演繹標簽。鼓勵網站平臺對存在爭議的信息標記爭議標簽,并對相關信息限流。
此外,完善謠言標簽功能。涉公共政策、社會民生、重大突發事件等領域謠言,網站平臺應當及時標記謠言標簽,在特定謠言搜索呈現頁面置頂辟謠信息,運用算法推薦方式提高辟謠信息觸達率,提升辟謠效果。
談到自媒體虛構內容,朱巍特別提到了今年315晚會曝光的“情感主播表演苦情戲”的例子。他指出,一些自媒體賬號在短視頻和直播中上演有劇本的“苦情戲”,幫人解決糾紛、調解家庭矛盾,收獲了大量關注,從而欺騙老年人購買產品,但實際上,這些自媒體所展現出的內容都是編造出來的。
至于爭議信息,朱巍指出,網站平臺的后臺系統掌握的信息量很大,特別是用戶舉報的數據,“舉報不一定是真實的,但至少是有爭議的。相關網站平臺在對真實性待考證的信息進行標記時,需要及時地核實處置,對于這些信息不應給予流量推薦。在事實核實清楚之后,如確為謠言,應及時刪除、斷鏈,同時傳播辟謠信息。”
吳沈括認為,虛構和爭議信息的標注是內容治理標簽機制的進一步延伸和擴展。“對信息內容類型標準作出了細化的區分,這是非常重要的。”
在規范賬號運營行為方面,《通知》提到,網站平臺應當嚴格執行“一人一號、一企兩號”賬號注冊數量規定,嚴禁個人或企業操縱“自媒體”賬號矩陣發布傳播違法和不良信息。應當要求“自媒體”依法依規開展賬號運營活動,不得集納負面信息、翻炒舊聞舊事、蹭炒社會熱點事件、消費災難事故,不得以防止失聯、提前關注、故留懸念等方式,誘導用戶關注其他賬號,鼓勵引導“自媒體”生產高質量信息內容。網站平臺應當加強“自媒體”賬號信息核驗,防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賬號重新注冊。
此外,明確營利權限開通條件。“自媒體”申請開通營利權限的,需3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賬號主體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網站平臺應當暫停或不得賦予其營利權限。營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廣告分成、內容分成、電商帶貨、直播打賞、文章或短視頻贊賞、知識付費、品牌合作等。
“過去,一個新賬號在所謂‘大V’的帶領和幫助下,很快就能收獲大波流量,并開始‘帶貨’等營利行為。當出現問題時,還可以‘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繼續斂財。明確營利權限開通條件,能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朱巍說。
暫停或取消營利權限 嚴懲違規“自媒體”
“自媒體”違規,后果如何?《通知》指出,限制違規行為獲利。網站平臺對違規“自媒體”采取禁言措施的,應當同步暫停其營利權限,時長為禁言期限的2至3倍。對打造低俗人設、違背公序良俗網紅形象,多賬號聯動蹭炒社會熱點事件進行惡意營銷等的“自媒體”,網站平臺應當取消或不得賦予其營利權限。網站平臺應當定期向網信部門報備限制違規“自媒體”營利權限的有關情況。
此外,完善粉絲數量管理措施。“自媒體”因違規行為增加的粉絲數量,網站平臺應當及時核實并予以清除。禁言期間“自媒體”不得新增粉絲,歷史發文不得在網站平臺推薦、榜單等重點環節呈現。對頻繁蹭炒社會熱點事件博取關注的“自媒體”,永久禁止新增粉絲,情節嚴重的,清空全量粉絲。網站平臺不得提供粉絲數量轉移服務。
《通知》還提到,加大對“自媒體”所屬MCN機構管理力度。網站平臺應當健全MCN機構管理制度,對MCN機構及其簽約賬號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在“自媒體”賬號主頁,以顯著方式展示該賬號所屬MCN機構名稱。對于利用簽約賬號聯動炒作、多次出現違規行為的MCN機構,網站平臺應當采取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
“管理賬號不僅是平臺的責任,同樣也是MCN機構的責任。《通知》的規定使自媒體行為與其背后的MCN機構責任掛鉤,更具影響力。”朱巍表示。
《通知》要求,嚴格違規行為處置。網站平臺應當及時發現并嚴格處置“自媒體”違規行為。對制作發布謠言,蹭炒社會熱點事件或矩陣式發布傳播違法和不良信息造成惡劣影響的“自媒體”,一律予以關閉,納入平臺黑名單賬號數據庫并上報網信部門。對轉發謠言的“自媒體”,應當采取取消互動功能、清理粉絲、取消營利權限、禁言、關閉等處置措施。對未通過資質認證從事金融、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發布的“自媒體”,應當采取取消互動功能、禁言、關閉等處置措施。
《通知》還提到,強化典型案例處置曝光。網站平臺應當加強違規“自媒體”處置和曝光力度,開設警示教育專欄,定期發布違規“自媒體”典型案例,警示“自媒體”做好自我管理。
“《通知》在處罰機制上有所創新,對于各類亂象的驅動性因素作出針對性的處罰設計,反映了源頭治理的監管思路,對于自媒體的各種亂象能夠產生直接的震懾作用。”吳沈括說。
朱巍表示,《通知》規定的處置措施體現了全生態管理的特點。“流量就是指揮棒,喜歡蹭熱點的自媒體,最終目的是變現。自媒體違規后,如果僅僅是被禁言,而粉絲量、營利能力不受影響的話,震懾效果有限。暫停甚至取消違規自媒體的營利權限、清除其粉絲,并且不提供粉絲數量轉移服務,這些規定能夠更好地讓自媒體運營者珍惜羽毛、珍惜來之不易的影響力。”
“過去我們往往強調的是自媒體的能力,但能力越大、責任越大,本次《通知》將自媒體的義務具體化,有利于促進自媒體輸出優質內容,減少互相引戰、散布謠言等亂象,維護網絡傳播的健康秩序。”朱巍說。
(作者:鐘雨欣 編輯:吳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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