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過世后,90多歲的鄒老太(化名)繼承了黃浦區某處的房屋,因為種種原因,一直沒有更換新產證。直到和買家簽了《房地產買賣合同》,鄒老太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相關手續時,工作人員告知房屋內檔材料面積登記有問題,領取的新產證顯示,房屋實際的面積比此前登記的多出了約1.91平方米。
因這突然“多”出來的1.91平方米,鄒老太希望買家能增加20余萬元的房款。雙方協商無果,鄒老太也拒絕辦理網簽及房屋交付手續,買家只好將鄒老太訴至上海黃浦法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意外“多”出的產證面積
2022年3月初,鄒老太與買家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積為71.8平方米,房價款共計430萬元,并約定簽約當天支付35萬元定金,網簽時再支付290萬元,過戶當天支付342萬元裝修補償及5萬元尾款,另有100萬元通過貸款支付。
合同簽訂后,買家按照約定支付了定金35萬元,本想著能順利走完后續的流程,誰知,鄒老太卻以房屋面積登記錯誤為由要求買家增加房款,雙方協商未果,只能對簿公堂。
原來,系爭房屋的原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為鄒老太的老伴,房屋建筑面積為71.8平方米。老伴去世后,鄒老太繼承了這套房屋。為了這次交易,她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過戶手續,卻被工作人員告知系爭房屋內檔材料面積登記有問題,領取到新的不動產權證書時,鄒老太一看,系爭房屋的面積記載為73.71平方米,對于為何出現這樣的情況,鄒老太說,工作人員未告知具體的原因。
在寸土寸金的黃浦區,多出的1.91平方米的價值可并非一個小數目。鄒老太希望買家能按照單價“補”上這20余萬元差價。鄒老太的女兒通過微信與中介工作人員溝通時提到:“明天要去拿證,拿到后晚上還是什么時候坐下來談一談。其實誰也沒有違約,是我們簽合同的主體物面積發生了變化,可以協商繼續履行,也可以解約的,賣房掛出去必須要寫上面積和金額這兩大要件,買房不可能不看產證面積的,你說呢……”
賣方老人堅持“補差價”
買家自然是不愿意平白無故多出20余萬元,但是又同鄒老太協商無果,眼看協商陷入僵局,交易流程也止步不前,買家只好把鄒老太訴至黃浦法院,要求判令鄒老太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并按照約定對于耽擱的交易進行違約補償。
鄒老太方面則不同意買方的訴訟請求,她認為,合同的簽署存在重大誤解,因房屋面積登記有誤,導致她對面積有重大認識錯誤,在設置掛牌價和成交價時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本身在簽訂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中均不存在過錯,繼續履行合同對她不公平。若買方希望繼續履行,則應按照房屋實際面積73.71平方米,以每平米10.75萬元為單價,按照總房價792.53萬元簽署網簽合同,而老人不存在故意違約的事實,即使構成違約也應依法調整違約金計算標準。
法院:未約定“多退少補”無權要求補差額
產證更新后多出的1.91平米是否要“補差價”?
對此法院認為,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及協議書中就房屋轉讓價款僅約定了房屋總價,并未約定每平方米的單價,結合二手房買賣中房屋一般按套計價的交易慣例,應認定雙方就系爭房屋是采取按套定價的交易方式,雙方在合同中也未約定有關房屋價格需以實際面積“多退少補”的條款,故鄒老太無權要求買方就房屋建筑面積的差額增加房屋價款。
鄒老太雖抗辯認為系爭房屋建筑面積登記有誤,導致其在簽署合同時對面積發生重大認識錯誤,構成重大誤解,但鑒于系爭房屋原權利人為鄒老太的老伴,老伴去世后,系爭房屋由鄒老太繼承, 理應對系爭房屋的相關情況有清楚的認識,況且系爭房屋的面積誤差僅占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的約2.58%,并不會對房屋實際使用造成根本性變化,故鄒老太的相關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在鄒老太無權要求增加房款并與買家協商增加房款未果的情況下,其擅自拒絕履行系爭房屋買賣合同顯屬違約,因此買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鄒老太構成違約,買方要求鄒老太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于法有據,法院亦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房地產買賣合同》繼續履行,鄒阿姨向買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
來源|新聞晨報·周到APP 記者姚沁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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