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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是補償安置的基礎和依據,關系到被征收人能否獲得客觀、公平的補償。本文主要談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程序及實務中常見的幾個問題。
一、評估機構的選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時,再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但在實務中,通常遇到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部門單方確定的情形,需要注意。那么,選定評估機構的時點是否應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后呢?在實務中,被征收人向法院起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時認為先確認房評估機構,后作出征收決定,屬于程序違法。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機構的選定時間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評估機構選定的程序中保障了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并且評估機構能夠依法開展評估工作,則即使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前,也不影響房地產價值的評估,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故被征收人主張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前選定評估機構屬于程序違法,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二、同一征收項目能否選定兩家以上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實務中存在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評估機構共同承擔房屋價值評估工作??梢?,在實務中同一征收項目,也可能會遇到選定兩家以上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該情形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三、在房屋征收評估時,抵押、查封的被征收房屋是否會影響房屋價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時,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可見被征收房屋被抵押、查封不會影響評估價值。四、被征收人對房屋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救濟途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之規定,如果被征收人收到評估報告后對房屋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在收到該評估報告后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復核申請,該申請應是書面形式提出。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被征收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若被征收人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對復核結果有異議,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即由房屋征收部分承擔鑒定費用,但是,如果鑒定結果是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則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鑒定報告作出后,被征收人對其補償數額仍有異議,則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來處理,也就是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此時若被征收人對該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關系到評估結果的公平性,關系到能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劉曉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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