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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系某XX號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其育有四個兒子:劉1、劉2、劉3、劉4,其中劉1、劉2、劉2的女兒小張、一直與劉某共同居住。后劉某去世,因房屋拆遷,經社區調解,劉1、劉2、小張簽訂了《協議書》,后小張成為新的承租人。現小張主張《協議書》無效不愿意向劉1支付補償款,劉1起訴會被法院支持嗎?
《協議書》簽訂的背景為涉案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變更新承租人之前,由符合變更承租人條件的家庭成員共同所簽,內容表達了對涉案房屋財產利益在各家庭成員之間的分配,系家庭內部協議,根據誠信原則,各方當事人均應審慎積極履行。
本案中,變更承租人手續及小張簽署的騰退補償相關協議均已發生對外效力,但上述手續和協議中小張為合法的承租人及被騰退人并不代表劉1不能依據雙方的內部協議取得約定的利益,即小張為合法的承租人及被騰退人并非否定《協議書》有效性的合理理由。應當指明,小張對外簽署住房改善協議取得相應補償利益系以其為涉案房屋承租人為前提,而小張成為涉案房屋承租人系以家庭成員一致同意為前提;而家庭成員同意變更小張作為涉案房屋承租人系以各方通過《協議書》的方式對相關利益進行的約定為前提。前因與后果不應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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