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1日)起,人社部出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正式施行。這是首部系統規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相關活動的專門規章,適用于在我國境內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那么
(資料圖)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不能有哪些行為?
一起了解下!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的,發布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不得有下列行為:
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介紹用人單位、勞動者從事違法活動;
以欺詐、暴力、脅迫等方式開展相關服務活動;
以開展相關服務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社會保險待遇;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或者自行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培訓的,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參訓人員身心健康或者誘騙財物。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的,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真實、合法、有效,不得以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的名義開展職業中介活動。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監測預警等機制,不得泄露、篡改、損毀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個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盜取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應當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個人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不得以各種名目誘導、強迫個人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個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擔保等名義變相收取押金。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管理、開發、配置等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以欺詐、脅迫、誘導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等方式,改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幫助用人單位規避用工主體責任;
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名義,實際上按勞務派遣,將勞動者派往其他單位工作;
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公平競爭,不得擾亂人力資源市場價格秩序,不得采取壟斷、不正當競爭等手段開展服務活動。
來源:湖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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