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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延津縣政府網站消息,8月1日,延津縣政府印發《延津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延津縣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通知提出,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全部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外的其他資金賬戶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開發企業應將監管賬戶作為預售商品房房價款收款賬戶提供給購房人,不得向購房人提供非監管賬戶作為房價款收款賬戶;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合同中應將監管賬戶作為到賬賬戶,貸款直接發放至監管賬戶。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收到購房人出具的首付款全額存入監管賬戶憑證前,不得發放按揭貸款。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商品房合同網簽備案部門應核對預售資金繳存情況。
(文章來源: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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