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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景點附近。死刑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快車提醒您,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分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是不需要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只有故意犯罪,并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立即執行。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這里的故意犯罪,應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對于在死刑緩刑期間實施輕微故意犯罪的,應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并罰,并從新的判決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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