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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全媒體記者高譯丹報道:8月30日,記者獲悉,南昌出臺新規,購買南昌市城區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購住房不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買受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
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近日發布《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規定,住房公積金可提取額度不超過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金額。
《實施細則》要求,購房人不能委托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業務,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應同時到場一次性辦理。對利用虛假業務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經查實,將依據相關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實施細則》指出,如購房合同發生變更的,需重新辦理申請提取手續。若購房人需退房且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尚未劃轉的,購房人應撤銷申請提取手續。若購房人需退房且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已劃轉的,購房人應退回已提取的資金,同時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恢復原委托提取協議的劃轉。
此外,轉入開發企業的住房公積金,按約定開發企業無權支付給購房人。
常見問題解答
問:辦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的材料有購房人身份證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諾書》《委托承諾書》。其中,《委托承諾書》由購房人至公積金管理中心柜臺申請提取時填寫。
問:尚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再購房是否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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