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異地辦理需要的材料如下列所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證明;
3.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結婚證異地辦理需要的手續是:
1.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結婚需要的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達到法定婚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沒有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規定,補領結婚證的方式是,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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