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植樹節,古代雖沒有國家規定的植樹節,但也一直堅持植樹造林優良傳統。古代人是怎么鼓勵植樹的呢?
《禮記》說:“孟春之月,盛德在木”,意思是春天植樹造林,是最大的道德行為。《逸周書·大聚篇》說:“旦聞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三月遄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也就是說,大禹的時候就出現了保護山林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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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時期,國家設有“林衡”“山虞”等官,管理各地城廓溝池的植樹造林事務,規定“不樹者無槨”。古時棺木有兩重,外曰槨,內曰棺。如果不種樹的話,死了棺材不許有兩層,也就是說如果不植樹就不允許厚葬。
春秋戰國時,齊國名相管仲提出:“民之能樹藝者,置之黃金一斤,直食八石。”意思是對植樹專家獎勵黃金一斤、糧食八石。《孟子·梁惠王上》記載:“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孟子曾經向梁惠王獻策,五畝大的宅地,如果周圍種上桑樹,五十歲的人何愁沒有衣服穿?
漢初文帝、景帝時,九次頒布勸民植樹之詔。據《漢書·景紀》記載,公元前161年,漢景帝頒布勸農桑詔,“農,天下之本也。黃金珠玉,饑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為幣用,不識其終始。間歲或不登,意為末者眾,農民寡也。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
六朝時,統治者也重視植樹造林。《輿地志》云:“鐘山本少林木,宋時使諸州刺史罷職還者,栽松三千株,下至郡守,各有差焉。”在南朝,鐘山上很少有樹木。劉宋時,命令罷還的各州刺史每人栽松三千棵,另外,各級官員都有栽松的義務。
隋朝時,隋煬帝在下令開鑿通濟渠后,他接受大臣虞世基的建議,帶頭在運河兩岸栽植柳樹。同時,他還大行獎勵之策——“柳一株、賞一縑”,詔令一出,臣民紛紛植樹,后來出現了千里運河岸綠柳成蔭的景觀。唐人杜寶撰寫的《大業雜記》說:“兩岸為大道,種榆柳。自東都至江都二千余里,樹蔭相交。”
唐代朝廷重視“勸課農桑”,唐代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相當于現代的“自留地”,在永業田里必須種上一定數量的樹木。《田令》規定“戶內永業田,每畝課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鄉法。”唐朝還規定,凡驛站與驛站之間,都要種上道樹。
宋代法律規定,禁止民眾砍伐桑樹、棗樹作為柴薪,“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毀壞木林者最低面臨三年刑罰,最嚴重者甚至要被處死。宋朝規定墾荒植樹者可以不繳田租,對率領百姓植樹有功的官吏,可晉升一級。這就足見朝廷對種樹的重視。
蘇軾謫居黃州時在城東山坡開荒種地,親手種植了柳、桑、棗、栗等樹。還把種樹的實踐體會寫成了《種松法》,對于何時下種,何時采果,怎樣育苗和管護等等娓娓道來。
元世祖忽必烈專門頒布了《農桑之制》,規定每丁每歲種桑、棗20株,如土性不宜,可改種榆、柳,均以種活長成為數,并由各級官吏督促實施。當時河南府及所轄各縣在道路旁植樹造林,誰敢“非理砍伐”,一概按律治罪。
明太祖朱元璋以農桑為國之本業,下詔各地:“令天下廣植。凡民戶有田者,須種桑麻,栗棗各二百株。”在此詔令下,僅金陵鐘山一帶,就植樹五十余萬株。同時規定“凡農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對利用空地植樹的實行免稅,而對不完成植樹任務者懲罰,對砍伐樹木者治罪。在他推動下,大明朝種樹成風。
清朝也要求地方官員勸諭百姓植樹,據記載,乾隆帝曾規定永定河護河的兵士每人每年要種柳100棵,并對樹苗的規格、栽植標準有嚴格要求,要保證成活率。為鼓勵永定河沿岸村莊的民眾廣泛植樹,清政府還制定了若干獎勵辦法,每戶植樹五十株以上者,予以獎勵;百株以上者,另外加獎;千株以上者,予以重獎。
晚清重臣左宗棠收復新疆時,所到之處都要動員軍隊在大道沿途遍栽柳樹,稱為道柳。后來,人們便將這些柳樹稱為“左公柳”。兵部尚書楊昌浚見到后,不禁賦詩稱贊這一壯舉:“大將籌邊未肯還,湖湘子弟滿天山。新栽楊柳三千里,引得春風度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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