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州今年首次集中供地展開之際,最新的土地管理意見也正式出爐。
日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供應及供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自2018年出臺后,重新修訂并發布。
作為指導住宅等土地供應源頭的綱領文件,看點不少。
【資料圖】
新增鄉村振興用地政策
與之前相比,重新修訂后《意見》旨在強化土地要素保障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將主要內容聚焦于土地供應、供后監管、鄉村振興用地三個方面。
其中,完善鄉村振興用地政策為《意見》新增內容,之前的耕地保護、規劃計劃管控、土地儲備、臨時用地、礦產資源管理、地質災害防治等部分內容則予以刪除。
△圖片來源:攝圖網
新增的鄉村振興用地政策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進一步明確村集體使用土地的供地方式,對使用國有土地落實有留用地指標的,按無償返撥方式辦理供地,不需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補繳土地出讓金,視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明確留用地用途管理有關要求,可用于建設商品住宅開發以外的產業、商業、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等用途;
允許對點狀項目預留規劃彈性空間,對一時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暫不明確規劃用地性質, 待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時再落實建設用地規模、明確規劃用地性質;
明確“點狀供地”供應方式和價格,對屬于經營性用地點狀供地,允許將點狀用地項目配套服務的項目承包經營權流轉與點狀項目公開出讓一并組織實施、同時確定承租人和點狀項目受讓人;
點狀供地可根據“農業+”多業態發展要求、土地估價結果和出讓年限與法定最高年限比值等,綜合確定點狀項目用地出讓底價,最低不得低于相應地段相應用途對應級別基準地價的70%。
土地供應原則不變,嚴禁捂地
新《意見》還是把增加土地供應作為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 優先保障民生、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2. 加強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擴大土地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范圍。
3. 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及存量低效建設用地再利用。
4.支持社會資金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投資建設基礎服務設施、社會公益事業。
此外,為了落實國家節約集約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要求,《意見》增加“凈地”管理和供應規模控制的具體要求。 即擬供應宗地必須是土地權利清晰、規劃條件明確、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基本條件的“凈地”。
土地供應年限則沿用此前標準: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出讓價格原則上為公開出讓的底價,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相應用途級別基準地價的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照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不得低于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
在商品住宅用地出讓方式上,原有的“限地價、競配建保障性住房”和“限地價、競配建拆遷安置房或人才公寓等其他政府性房源”合并成“限地價、競配建政策性房源”。
另外, “限地價、競房價”、“限房價、競地價”、超過溢價率一定比例后競自持面積或者現房銷售 等方式繼續保留。“限地價”“限房價”的最高限價應當在公開出讓公告中明確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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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方面,為實現土地資源高效公平配置,對于市場充分競爭類產業項目實行限地價、競貢獻公開出讓 、不得設置除產業類型以外的其他競買資格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對土地出讓后的監管并未放松,嚴禁“捂地”行為。
各類住宅用地應當在劃撥決定書確定或者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
各類住宅用地應當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
其他建設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內的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面積在5至10公頃的5年內竣工,面積在10公頃以上的7年內竣工;
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必須在開發項目建設總量完成80%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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