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為了規范深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和認定工作,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等有關規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民政局組織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于5月10日在市住建局官網發布。
▲位于龍華區白石龍的龍悅居三期是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項目。深圳晚報記者 嚴文婷 攝
根據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粵民規字〔2019〕9號)等有關規定,該《細則》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以下簡稱“核對對象”)的家庭收入范圍進一步細化,規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并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優待金、獎學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等八類不計入家庭收入項。
結合深圳核對工作實際,規定家庭財產范圍為核對對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包括房屋、車輛、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
核對機構向區住房主管部門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核對報告中載明收入、財產的組成和具體金額。區住房主管部門結合核對報告,對核對對象的住房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對于審核不合格的,將以書面方式告知核對對象。
針對深圳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難家庭,在經民政部門認定時已進行了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上述群體在申請住房保障時,區住房主管部門無需委托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重復核對。
核對對象存在隱瞞、虛報經濟狀況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有關規定,駁回申請并在規定期限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納入不良行為記錄。有關單位和個人為核對對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采寫 | 深圳晚報記者 杜婷
編輯 | 陸楚一
關鍵詞:
版權與免責聲明:
1 本網注明“來源:×××”(非商業周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2 在本網的新聞頁面或BBS上進行跟帖或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
3 相關信息并未經過本網站證實,不對您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4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同本網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