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權是什么?
居住權是居住權人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為目的,對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相關資料圖)
簡單來說,就是可以在房屋中一直居住下去的權利,經過《民法典》我國正式確立了這一權利被法律保護。
二、哪些房屋可以設立居住權?哪些情形可以設立居住權?
只要是合法的房屋,房主都可以他人設立居住權。
房主是指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他人則是任何人,只要雙方有一定的認知基礎,就可以設立合法居住權,比如男女雙方雖然離婚了,男方可以為女方設立居住權,女方離婚后可以繼續在男方婚前的房屋中居住;再比如保姆照顧老人多年,老人可以在自己的房屋上為保姆設立居住權,保姆在老人去世后也可以一直居住。
三、居住權的設立需要什么?
居住權設立有要求。
1. 必須有書面文件,不能是口頭約定。《民法典》第367條的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2. 居住權合同必須有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3. 設立后需要辦理登記。
4. 不需要辦理登記也受保護的情形:離婚、遺囑中設立居住權。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包括遺囑繼承和遺贈。以遺囑繼承獲得居住權的,應以遺囑有效為前提。以遺贈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如果受遺贈人未及時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義務的,可能會喪失權利。
一旦形式不符合要求,居住權設立就有可能歸于無效。
四、居住權設立后房屋能否買賣?
居住權設立后房屋仍然可以買賣,也可以辦理抵押等等。但是這些程序都不能對抗居住權,所以購房者在買房時一定要注意房屋是否存在相關居住權爭議。
對于房屋所有者,則要慎重決定是否設立居住權,一旦設立了居住權,雖然法律上房屋還是可以買賣的,但是實踐中基本不會有人考慮購買存在居住權的房屋,因為這一類型的房屋即不好出租自己也無法居住。
以上就是居住權設立的基本內容。
居住權常常出現在遺產、離婚財產分割中財產整體規劃中。一般情況下北京律師秦嘉澤律師團隊在幫助當事人處理居住權設立問題時,都會加強對居住權人的約束,比如在文書中約定居住權人應妥善使用、管理、維護住宅,不得濫用居住權對住宅造成損害。造成重大損害的,除應向產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外,還可能會喪失居住權;再比如確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除非有特別約定,居住權人也不得將設立居住權的房屋出租;同時還會確定發生何種情形居住權人應該搬離房屋等等。
如果讀者針對自己的房屋有設立居住權、財產整理規劃的需要,可以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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