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水果撈事件”引發網友關注。
(相關資料圖)
事件發生后,涉事的水果撈攤主遭到了來自社會的“報復”。該店附近的一家商戶告訴紅星記者:“前兩天有很多人都來這個水果撈點‘打卡’,還能看見有人在現場直播,也有人對這個攤位進行破壞。”
記者注意到,網絡上不少人發布了對該水果撈店的探訪視頻,視頻解說中也充斥著對這家店鋪的批評指責。更有一名博主發布視頻聲稱,“點贊破200,直接狗屎兌水潑車。”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涉事攤主作出處罰,其承擔了應有責任。但網民繼續通過直播、甚至侮辱性語言或者視頻對其網暴,其行為已經涉嫌違法,且如果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也可以對其拘留。
涉事女孩父親同被罰款
警方釋疑:系女孩父親首先辱罵對方
據太原公安局迎澤分局通報,事情發生在8月7日晚間,15歲的常同學和朋友在太原柳巷夜市一家店鋪購買水果撈,稱重后商家告知其水果撈稱重為2斤半,共計47元。
常同學認為,水果撈的重量有問題且價格太貴,拒絕購買。水果撈店幾名工作人員以水果撈已完成制作影響二次購買為由,拒絕了常同學的訴求,并將其攔下不讓離開。無奈之下,常同學聯系自己的父親求助,其父親趕到后事態進一步升級,雙方發生激烈爭吵。
據網友發布的視頻,現場共有三名女性圍著一名男子進行辱罵,稱“沒錢就不要把你家孩子放出來”,還稱視頻中的女生是“小三”。對此有不少網友表示,應該對視頻中出言辱罵的女性進行嚴懲。
8月10日晚,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就此事發布通報稱,消費者常某宇因售價等問題與水果撈經營者劉變某及其親屬劉旭某、劉月某等3人發生爭執。常某宇父親常某明到達現場后,矛盾升級,相互辱罵,雙方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就此,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月某處以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對劉旭某、劉變某分別處以罰款500元和300元的行政處罰;對常某明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對于這個處罰結果,不少人認為,遭到辱罵的常某明不應受到行政處罰。于是,當地警方在8月12就此事發布第二次通報,對為何給予常某宇父親處罰作出了解釋——
當天20時40分左右,常某明一方仍不愿購買準備離開,劉便某姐妹三人攔住常某明不讓離開。此時,常某明首先使用粗俗語言辱罵對方。而警方的處罰依據中表明,常某明首先辱罵對方,隨后與劉旭某等人長時間使用極端粗俗語言互相辱罵、互吐口水,警方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常某明、劉旭某分別作出罰款五百元處罰。
↑警方8月12第二次通報截圖(部分)
附近攤主:
涉事水果撈被扔雞蛋,周圍店鋪受影響
事件發生后,涉事的水果撈攤主遭到了“報復”。該店附近的一家商戶告訴紅星記者:“前兩天有很多人都來這個水果撈點‘打卡’,還能看見有人在現場直播,也有人對這個攤位進行破壞。”
紅星新聞記者也注意到,網絡上不少人發布了該水果撈店的探訪視頻,視頻解說中也充斥著對這家店鋪的批評指責。更有一名博主發布視頻聲稱,“點贊破200,直接狗屎兌水潑車。”
“太多人來這家店圍觀,有一些做出諸如扔雞蛋等人為破壞這家店的過激行為,現在周邊的店鋪運營也受到影響。”上述商戶表示,據其所知周圍有店鋪因被探訪者錯認導致無辜受牽連:“尤其是事情發生后的頭兩天,不斷有人圍觀,一些店鋪無法再正常經營,有時候民警來勸返圍觀的人都沒用,警察一走又圍上來。”
↑水果撈攤位被扔雞蛋 圖據極目新聞
附近一家同行邢先生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事件發生后,自己和妻子無辜受到網暴,不少人通過私信、短信、電話等方式對其進行言語辱罵。而附近另一位商戶則告訴紅星新聞,輿論發酵后,涉事水果撈也已悄悄將店鋪的招牌撤下。
另據媒體13日報道,涉事水果撈攤主日前已向女孩致歉,“那天不應該對孩子說難聽的話,希望你們能接受。”女孩的父親常某明也回應稱,“我和我姑娘接受你們的道歉,也希望我們的家庭和孩子能回到正常生活。”
就此,紅星新聞記者多次嘗試聯系涉事雙方,但截至發稿雙邊當事人的電話均未被接通。
對涉事攤主處5日拘留是否合理?
律師:辱罵未成年,5日拘留尚屬較輕處罰
當地警方在8月12日發布的第二則通報中解釋,在互相辱罵過程中,劉月某的極端粗俗辱罵語言傷及未成年人,且造成了惡劣影響,警方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劉月某作出拘留5日的處罰。
互相辱罵,為何劉月某會被拘留5日,這樣的處罰結果合理嗎?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解釋稱,無論是誰先開口,公然辱罵他人就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另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禁止欺凌、凌辱、誹謗未成年人,因此在付建看來,因劉月某對未成年有過激的言語侮辱,所以對劉月某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尚屬情節較輕的處罰。
江蘇大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錄也同樣認為,涉事店主劉月某在公共場合涉嫌對未成年女孩強迫交易,并存在限制人身自由、辱罵等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人身安全權、人格尊嚴權,性質惡劣,且已造成惡劣影響,所以公安機關對其拘留5日的處罰并不為過。
直播扔雞蛋,聲稱潑狗糞
律師提醒:情節嚴重或將承擔刑責
事發后,社交平臺上諸如對涉事水果撈店進行直播扔雞蛋,聲稱潑狗糞等內容也隨之出現,水果撈店店主的身份信息、電話微信號等隱私也不斷被截圖曝光,甚至不少網友在留言中表示,自己已發短信打電話辱罵了這幾名水果撈店人員。
↑網友在留言區表達情緒
“對涉事攤主的不當行為進行網絡曝光、譴責、表達不滿,是一種樸素正義的情緒表達,也是輿論監督的方式,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違法。”劉錄說,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涉事攤主作出處罰,其承擔了應有責任。但網民繼續通過直播、甚至侮辱性語言或者視頻對其網暴的行為就涉嫌違法,且如果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也可以對其拘留。
對此,付建也認為這樣的行為同樣不可取:“網絡平臺并非法外之地,在網上公然侮辱他人,也可能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攤主還可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請求民事賠償。”
至于希望通過扔雞蛋,聲稱潑狗糞等極端行為博取關注點贊的做法,付建表示,類似行為或涉及尋釁滋事,也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另據《刑法》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有類似遭遇怎么辦?
律師建議:避免直接沖突,第一時間報警
回看事件經過,常同學因質疑水果撈重量和總價拒絕購買,而水果撈店主認為食品已制作完畢,不購買影響二次銷售,所以不同意常同學的做法。消費者遇到類似問題該如何應對?
付建認為,如果商品不是消費者和經營者通過協議提前定制,那么消費者有權不付款;如果是商家為消費者量身定做的產品或為特制商品,且無法恢復原狀,消費者如果拒絕購買,應當賠償商家的損失。
“當然,如果消費者發現商家存在欺詐、虛假宣傳、強制消費等行為,還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要求商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包括退還多收的款項、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等。”付建指出,但無論任何情況下,都盡量避免正面爭執和沖突,避免人身傷害。付建提醒,如果商家與消費者發生爭執或沖突,公安機關應及時介入處理,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紅星新聞記者 楊雨奇
編輯 張尋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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