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聯合發布《關于開展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支付首期款業務的通知》(下簡稱《通知》),從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清遠全市范圍內購買預售商品住房可以直接提取公積金支付首期款。
清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解釋,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支付首期款是指在政策實施期間,清遠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及配偶在清遠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時,可申請將本人在清遠的公積金賬戶余額作為首期款,一次性劃轉至該住房對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預售款監管賬戶。
【資料圖】
申請人同時滿足4個條件即可申請辦理支付首期款提取業務:
一是申請人在清遠繳存公積金;
二是申請人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購房并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署《購房認購書》《購買預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支付首期款承諾書》;
三是申請人辦理商業貸款購房或公積金貸款購房(含組合貸款);
四是只能由《購房認購書》其中一位買受人及其配偶申請。
《通知》強調,為確保公積金資金安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收到公積金支付的首期款后30日內為相關繳存人辦理《商品房文件買賣合同》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被撤銷、被解除或者被確認無效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 5 個工作日內直接將公積金支付部分全額原路退回;因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逾期未能退回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將該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暫停撥付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賬戶內全部預售資金直至完成上述退還手續。
同時,當發生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未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被撤銷、被解除或者被確認無效時,繳存人應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履行退款義務,并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公積金管理機構。因繳存人自身原因致使上述住房公積金未能全額原路退回的,繳存人的提取行為將被視為違規提取公積金的行為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據悉,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由以往的“報銷制”變為“預付制”,進一步提升購房職工辦事便捷度。此舉旨在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清遠市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平穩發展,著力為繳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積金服務。
【記者】黃劍琴
【通訊員】黃圣青
【作者】 黃劍琴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版權與免責聲明:
1 本網注明“來源:×××”(非商業周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網不承擔此類稿件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2 在本網的新聞頁面或BBS上進行跟帖或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
3 相關信息并未經過本網站證實,不對您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4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同本網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