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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買房子只有70年的使用權,到期之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如果現在要在好點的一線城市買房,隨便一套房子都大幾百萬起步,這樣算下來,就像花了幾百萬租了套房子,那還不如直接租房算了。
(資料圖)
買房與租房真的沒區別嗎?
看來區別應該在于買房后,房子是不是有財產效應,會不會到期后滅失……那么我們就來聊聊這些顧慮是否存在。
我們所購置的房產是建設在土地之上的,我們只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并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根據土地公有制的約定,所有城市的土地屬國家所有。那么,房產所有權的永久性與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就存在著必然的沖突。
誠然,如果最長70年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后,房子就滅失不再屬于自己的話,那房產的確就失去作為財產的意義,也沒有什么財富積累的價值。別說,還真不如租房來得實在呢!
房子是財產嗎?
民法典明確定義房產屬于私有財產,其對應的是私有財產的所有權,而私有財產并沒有期限限制,屬于永久擁有的范疇。
2016年11月27日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也明確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
第十條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各項制度
這里我引用一下王利明教授對第十條的理解:
在筆者看來,《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更重要的代表意義,在于國家信用的背書。
可見,在國家信用背書及黨的領導下,房產是私有財產,是具備財富的積累效應的。
又有人說,我國《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規定,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50年,屆時房屋都已經成為危房了,雖有70年的使用權,又有什么用呢?
真是這樣的嗎?
當然不是。(以下付費內容約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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